本表整理常見所得類別及其扣繳稅率,供參考使用
| 所得類別 | 格式 | 內容 | 扣繳稅率 | |
|---|---|---|---|---|
| 居住者 | 非居住者 (每年1/1起算至12/31日止,在台未居留滿183天者) |
|||
| 固定薪資 (按月固定給付) |
50 | 1.月支薪資 |
1.5%
2.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扣繳(填寫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未達查表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起扣標準114年度起為 88,501 元)
|
6%
基本工資 1.5倍以下
($42,885 元以下)者 |
|
18%
全月給付總額超過
$42,885元者 |
||||
| 非固定給付 | 50 |
1.授課鐘點費(註1) 2.出席費 3.工資 4.助理薪資 5.工讀金
6.諮詢費 7.國科會撥付研究生獎助學金 8.酬勞費 9.口譯費
10.獎助學金(屬以提供工讀事實者) 11.計畫主持人費
12.主持人費 13.評審費、講評費 14.顧問費 15.訪問費
16.工作費 17.調查費 18.受測費 19.一般審查費(專案研究報告及著作等審查)
20.生活費(如:外國學者來訪生活費) 21.調查費 22.引言費
23.行政管理費 24.健康檢查補助費 25.生日禮券
26.基於僱用關係取得之翻譯費、改稿費、審查費、審訂費(註2)
27.新聘審查費 28.員工結婚、生育、子女教育、喪葬補助、休假旅遊補助….等
|
1.5%
2.起扣標準114年度起為 88,501 元
|
同上 |
| 獎金 | 50 |
1.年終獎金
2.考績獎金
3.彈薪薪資
4.國科會研究獎勵金
|
1.5%
2.起扣標準114年度起為 88,501 元
|
同上 |
| 執行業務所得 | 9A |
1.建築師 2.律師 3.代書 4.專利代理人 5.會計師
6.土木技師 7.表演人 8.表演人 9.民間公證人
10.商標專利人 11.醫事檢驗師 12.地政師…等
(※執行業務者業別代號對照表如表 1)
|
單筆達20,010元,所得須按扣繳率10%扣繳,
於給付次月10日內將所扣稅款繳納國庫
|
20%
(無論金額大小)
|
| 執行業務所得 | 9B |
1.專題演講費(註1)
2.沒有僱用關係取得之翻譯費、改稿費、審查費、審訂費(註2)
3.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以上係指出版或刊登於報章雜誌,包括圖片、照片)
4.碩博士生論文指導費(註3)
5.教師升等審查費(註3)
|
單筆達20,010元,所得須按扣繳率10%扣繳,
於給付次月10日內將所扣稅款繳納國庫
|
20%
(每次給付金額不超過新台幣 5,000 元者,免予扣繳)
|
| 租金收入 | 51 | 凡因租賃房屋或租賃車位者均屬之 |
單筆達20,010元,所得須按扣繳率10%扣繳,
於給付次月10日內將所扣稅款繳納國庫
|
20%
(無論金額大小)
|
| 競技競賽 | 91 |
1.抽獎之獎金及獎品價值
2.各項競技及競賽之獎金(註4)
|
1.10%
2.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 元,免予扣繳
|
20%
(無論金額大小)
|
| 退職所得 | 93 | 退休人員退休金、子女教育補助費(註 5) | 6%,不超過2000元免扣繳 |
18%
|
| 權利金 | 53 |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
單筆達20,010元,所得須按扣繳率10%扣繳,
於給付次月10日內將所扣稅款繳納國庫
|
20%
(無論金額大小)
|
| 其他所得 | 92 | - | 免扣繳(應列所得) |
20%
|
註解說明
註1 所得稅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迭有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詢問,因業務需要,邀請專家專題演講,所支付之鐘點費可否列為適用 18 萬元以下免稅規定的講演鐘點費?
該局說明如下: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付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講演鐘點費,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數不超過新台幣 18 萬元者,免納所得稅。如係開課或舉辦業務講習會、訓練班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依照排定之課程上課者,則屬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或教員身分者為限。又排定之課程若有名為專題演講,但為上課之性質,仍屬薪資所得。
該局籲請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之扣繳義務人,注意上述區別,依法辦理扣(免)繳及開立、填發扣(免)繳憑單,並正確勾選所得類別。
註2 翻譯費、改稿費等性質判斷
個人因翻譯書籍文件而取得之翻譯費,及因修改、增刪、調整文稿之文字計給之酬費,如改稿費、審查費、審訂費等,除屬基於僱用關係取得者屬薪資所得外,為稿費性質,可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款規定,定額免納所得稅。
判斷是稿費還是薪資的主要條件:為僱用關係或非僱用關係。
註3 論文指導費及考試相關費用
大專院校博、碩士班研究生撰寫論文,發給論文指導教授之「論文指導費」及學校教師升等審查著作時發給審查人員之「審查費」,可適用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23 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博、碩士學位考試時,發給參與論文口試教授或論文筆試閱卷教授之「論文考試車馬費」,發給參與學科考試命題、監考、閱卷教授之「學科考試車馬費」及附設行政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發給辦理試務人員之「試務工作費」,發給閱卷教授之「閱卷費」亦可適用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24 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 68/11/08 台財稅第 37870 號)
註4 得獎作品發還參加者、屬競技競賽性質列 91;得獎作品如由主辦單位典藏,版權歸公,改列 9B
列為 91 (競技競賽)
得獎作品發還參加者
列為 9B (執行業務所得)
得獎作品由主辦單位典藏,版權歸公
註5 退職所得定義
退職所得,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均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