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2月中上旬,公司會陸續收到經濟部寄發110年度申報E-mail通知提醒,信件內容主要為:
依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其有變動者,並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為之。
說明 : 係107 年底公司法修法新增之規定。
亦即所有公司,除年度申報外,若遇增減資、董監事改選異動、股東持股轉讓等,皆需要自行或委託代理人申報。
注意: 年度申報開放時間為 每年3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
申報網址(集保公司):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台
僅能以電子方式申報。需準備資料:
如委託代理人(事務所)申報,可準備上申報年度年底(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列資料並委任代理人申報。
年度申報相關作業教學: https://ctp.tdcc.com.tw/decl/anno/index?id=101
未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前項情形,應於第一項之資訊平臺依次註記裁處情形。